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温哲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1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哲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温哲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公務、妨害自由等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349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50號、審訴字第2221號)、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91號)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本院卷第11頁至第40頁)可稽,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又附表編號4、6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茲受刑人已依法提出聲請,有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同上卷第6頁)佐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公務罪、妨害自由罪之刑期總合及內、外部界線之範圍、犯罪情節及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潘翠雪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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