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24號原告 姚林鳳珠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 法扶 律師)原告與被告 黃克森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救字第5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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