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5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在臺北市東區一帶停車場垃圾桶中所撿拾他人信用卡簽帳存根聯,或利用前往其友人 林美勤 在臺北市「豪帝會館」及臺北縣三重市「林肯商務飯店」工作場所之機會,私下抄錄住宿客戶簽帳單資料,而取得如附表所示 苗華青 等6人之信用卡資料。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臺北市各網咖及臺北市○○區市○路○號臺北市政府、圖書館等免費提供公眾上網之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雄獅旅行社)、友品大飯店、美國IANTRAVELSERVUCES等網路特約商店網頁,在網頁線上刷卡消費訂單上,以自己名義在雄獅旅行社網頁購買如附表所示機票(電子機票),及在友品大飯店、美國IANTRAVELSERVUCES網頁,訂租如附表所示房間,付款時則假冒如附表所示持卡人名義,將如附表所示信用卡卡號、授權碼、有效月年等資料輸入網站之申購網頁空白欄位內,而偽造附表所示金額之不實線上刷卡消費訂單(屬電磁紀錄),並確認消費金額及同意對於所消費之金額遵守發卡銀行申請書所約定條款負繳清責任之意後,刷卡消費購買,且將前開訂單傳輸予上開網路特約商店,表示訂購商品之意而行使前開準私文書,並使各上開網路特約商店相關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所購買之電子機票號碼及堤供租屋服務,並使如附表所示銀行誤信為如附表所示持卡人本人之消費,而如數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予上開網路特約商店,甲○上開各舉均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持卡人、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以及各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對商品及線上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既遂罪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2月24日死亡,此有衛生署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等影本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沈君玲法官陳琪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附表┌─┬──────┬────────┬─────────┬─────┐│編│時間│信用卡持有人│訂購商品│交易金額││號││信用卡發卡銀行││(新台幣)││││信用卡卡號│││├─┼──────┼────────┼─────────┼─────┤│1│95年12月30日│苗華青│大韓航空之臺北往返│2萬5,562元│││上午6時32分│華僑銀行│韓國首爾來回機票(│││││0000000000000000│去程96年1月15日,││││││班機編號KE692;回││││││程96年1月17日,班││││││機編號KE691)││├─┼──────┼────────┼─────────┼─────┤│2│96年4月18日│ 鄭曉晶 │大韓航空之臺北往返│2萬409元│││上午8時34分│花旗銀行│韓國首爾來回機票(│││││0000000000000000│去程96年4月24日,││││││班機編號KE692;回││││││程96年4月25日,班││││││機編號KE693)││├─┼──────┤├─────────┼─────┤│3│96年5月16日││臺北往返韓國首爾來│1萬7,491元│││晚間7時51分││回機票(去程96年5││││││月27日,班機編號││││││TG634;回程96年5月││││││29日,班機編號││││││TG635)││├─┼──────┼────────┼─────────┼─────┤│4│96年7月18日│ 劉麗勻 │大韓航空之臺北往返│2萬399元│││下午3時34分│花旗銀行│韓國首爾來回機票(│││││0000000000000000│去程96年7月24日,││││││班機編號KE692;回││││││程96年7月26日,班││││││機編號KE691)││├─┼──────┼────────┼─────────┼─────┤│5│96年7月31日│ 詹耀裕 │大韓航空之臺北往返│2萬4,807元│││下午1時25分│花旗銀行│韓國首爾來回機票(│││││0000000000000000│去程96年8月14日,││││││班機編號KE692;回││││││程96年8月17日,班││││││機編號KE691)││├─┼──────┼────────┼─────────┼─────┤│6│96年5月16日│ 李正傳 │向友品大飯店訂租96│6,000元│││晚間8時42分│上海銀行│年6月4日起至同年月│││││0000000000000000│9日止之經濟套房││├─┼──────┼────────┼─────────┼─────┤│7│96年8月3日某│ 馬瑞陽 │向美國網站IAN│1萬2,753元│││時│玉山銀行│TRAVELSERVUCES訂│││││0000000000000000│租房間││├─┼──────┴────────┴─────────┴─────┤│合│12萬3,821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