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1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574號),本院台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請移由本院普通庭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重製光碟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經查被告無任何前科,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紙附卷可稽,本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已與告訴人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告訴人表示不願再追究,有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且經告訴代理人陳文華到庭陳述屬實,本院認為被告經此較教訓應知警惕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著作權之重製光碟片,應依同法第98條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附錄法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1┌──┬────────────┬────┐│編號│遊戲名稱│數量(片)│├──┼────────────┼────┤│1│三國無雙4│1│├──┼────────────┼────┤│2│三國無雙3│1│├──┼────────────┼────┤│3│戰國無雙猛將傳│1│├──┼────────────┼────┤│4│超最速!族車│1│├──┼────────────┼────┤│5│盜墓者-黑暗天使│1│├──┼────────────┼────┤│6│惡靈古堡4(日本版)│1│├──┼────────────┼────┤│7│遣影碟龍3│1│├──┼────────────┼────┤│8│啵猴3│1│├──┼────────────┼────┤│9│機器人大戰a│1│├──┼────────────┼────┤│10│實況野球12│1│├──┼────────────┼────┤│11│命運傳奇2│1│├──┼────────────┼────┤│12│源氏Genji│1│├──┼────────────┼────┤│13│戰國無雙│1│├──┼────────────┼────┤│14│THE西遊猿傳│1│├──┼────────────┼────┤│15│熱血棒球2004│1│├──┼────────────┼────┤│16│釣魚小神童│1│├──┼────────────┼────┤│17│街頭人生│1│├──┼────────────┼────┤│18│火影忍者│1│├──┼────────────┼────┤│19│戰神│1│├──┼────────────┼────┤│20│金鋼狼│1│├──┼────────────┼────┤│21│火影忍者2│1│├──┼────────────┼────┤│22│超音速小子競賽版│1│├──┼────────────┼────┤│23│軍曹格鬥│1│├──┼────────────┼────┤│24│惡魔獵人3特別版(日版)│1│││││││││├──┼────────────┼────┤│25│Robirnoon│1│├──┼────────────┼────┤│26│SPECTRAIFORCE│1│├──┼────────────┼────┤│27│天下第一劍客傳│1│├──┼────────────┼────┤│28│洛克人X│1│├──┼────────────┼────┤│29│新鬼武者A│1│├──┼────────────┼────┤│30│新鬼武者B│1│├──┼────────────┼────┤│31│東京鐵路│1│├──┼────────────┼────┤│32│機器人大戰a3│1│├──┼────────────┼────┤│33│零│1│└──┴────────────┴────┘附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574號被告甲○○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2段75巷40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遊戲名稱為「三國無雙4」等電腦遊戲軟體光碟(適用於日商新力公司PS2電視遊樂器系統)33片係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光榮公司)等擁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非經臺灣光榮公司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佈、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詎其於不詳時、地購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俗稱燒錄片)自行使用後,竟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而散佈之犯意,未經臺灣光榮公司等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97年12月10日上午8時4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巷○弄1之1號,利用電腦網路設備,以「mo0326」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PS2遊戲主機附贈如附表所示盜版遊戲光碟之廣告,欲以新臺幣(下同)6,790元之直接購買價格出賣與不特定人,並以其所使用之「[email protected]」電子信箱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供買受人聯絡。 嗣其 於97年12月14日上午11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區圓山捷運站1號出口交易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33片。
二、案經臺灣光榮公司告訴暨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乙○○所述情節相符,並有露天拍賣網頁資料、搜索扣押筆錄及目錄、照片94張等附卷可稽,復有盜版遊戲光碟片33片扣案可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佈罪。扣案盜版光碟併請依同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檢察官張紹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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