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債務人 陳志凱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祐誠附件:
1.請確認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人「信用市集公司」、「十萬伙集公司」(見調解卷第6頁)之正確完整名稱。請確認「創鉅有限合夥」(見調解卷第54頁)是否為債權人?如是,請說明債權數額為多少?並請依確認結果,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2.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及銀行報送授信資料明細(報表編號:BA_HISQ)。
3.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即109年9月至111年9月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4.提出債務人名下機車(見本調解卷第2頁)之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據以修正債權人清冊(車貸亦屬債權,但係有擔保債權,應予標示明確)。
5.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09年9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6.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及自109年9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縱無投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7.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縱無投保商業保險,同業公會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8.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物及權利之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109年9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薪資結構(含計算方式、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並提出任職期間之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
10.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
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1.提出債務人父親 陳進謀 之家族系統表,說明陳進謀之所有扶
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陳進謀之扶養費用,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2.提出債務人父親陳進謀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1
09年度、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陳報債務人父親及所有扶養義務人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若有,請提出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影本。
13.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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