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4號聲請人 張榮梁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據本件聲請調解聲請狀內容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下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程序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郭佳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