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16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劉興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興遠於民國92年12月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94555元整及自民國095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095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即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
記帳合計新臺幣9455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