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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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民國113年10月8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4號裁定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第一項第一行「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4號裁定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明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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