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重家繼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原告 林曼娜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李秉謙 律師上列原告林曼娜與被告 陳孕儒 等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彰化縣○村鄉○○段000地號土地、鎮北段597、598、599、600、616、626、628地號土地(依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載,上開8筆土地於民國110年3月14日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1,010,357元)及存款2,476,392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743,375元(計算式:41,010,357元+2,476,392元=43,486,749元,43,486,749元×原告應繼分1/2=21,743,375元,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400元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73,304元,尚應補繳30,09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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