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報到限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54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志昇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
陳銘祥 律師 張振興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聲請變更報到限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癌症已轉移肺部及骨頭,行動無法自理,恐時日無多,而於民國108年9月30日出院後,臥病在床、在家休養,故請求准予每週至派出所報到一次即可等語。
二、經查,被告林志昇前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以107年度聲更一字第10號裁定命被告林志昇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號,並應於每日晚間七至九時之間,至住所所轄之派出所報到在案;嗣經被告聲請解除定期至派出所報到之限制,故本院於108年4月19日以108年度聲字第1183號裁定命被告自108年4月23日起,應於每週二、四、六晚間7時至9時之間,至住所所轄之派出所報到確定在案,嗣被告已於108年11月6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可佐。從而,本案被告既已死亡,自無從再命被告為定期至派出所報到限制之可能,更無變更報到限制之必要,故聲請人前開聲請,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李思緯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