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7480號債權人新悅城凱旋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祥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蘇綺絡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無邱祥育有權代表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之證明文件,亦未載明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知悉邱祥育是否為有權代表債權人之人,亦無法特定債務人究為何人。經於民國108年12月5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邱祥育確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該通知業於同年月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就債權人之聲請是否已經合法代理之法定要件為審查,亦無法特定債務人,並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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