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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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原告 張珮瑤 被告杜夢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吳彥慧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