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221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71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就贓物罪部分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