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66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股票乙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4月26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379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羅美英┌──────────────────────────────────────────────────┐│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66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位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股票│1│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