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重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139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命為同時履行部分),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39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94,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