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原告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尚弘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簡涵茹 律師被告 呂德華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華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欣玲
法官孫淑玉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