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4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登文被告邱忠億前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林永發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玉萱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