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51號原告凱翔特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壹龍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雍盛金屬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2,628元,應繳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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