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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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50號原告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學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麗美生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9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6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邱子萍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訴 字第 1650 號裁定(101.12.28)[和解]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訴 字第 1650 號(102.06.06)[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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