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633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淑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7月8日下午2時4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4年7月7日下午4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彰化縣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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