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633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淑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7月8日下午2時4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4年7月7日下午4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彰化縣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