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646號原告 陳杏津 年籍詳卷被告 謝昆穆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謝昆穆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法官陳貽明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