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勞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聲字第5號聲請人 孫亮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事件(本院111年度勞上更一字第2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勞上更一字第二一號確認僱傭關係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一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勞上更一字第21號確認僱傭關係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以欲準備言詞辯論之資料為由,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11年11月23日、112年1月11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謝永昌法官鄭貽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