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4,08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國稅局核發)最近二年歷次贈與資料。
三、說明租屋處是否有共同居住者?共同居住者與聲請人之關係?
四、說明是否需負擔子女扶養費?如是,應陳報每月支出數額及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釋明目前還款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陳報積欠債務之原因為收入銳減,應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