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5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邱瑞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陸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瑞光於民國103年2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41萬元,借期至108年2月2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3期採固定2.99%,第4期起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4.85%機動計息。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5年10月26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06,296元及其如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