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5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2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林國翔前於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被告已於民國102年5月2日入監服刑,102年10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於102年9月3日確定尚未執行。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過失傷害│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無│無│││之刑││││├──────┼──────────────┼──────────────┼──────────────┤│犯罪日期│102年01月04日│102年01月04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2年度偵字第317號│102年度調偵字第53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2年度交簡字第104號│102年度交簡上字第29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02月20日│102年09月03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2年度交簡字第104號│102年度交簡上字第29號││││號│││││判決├──┼──────────────┼──────────────┼──────────────┤││確││││││定│102年03月11日│102年09月03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罰金之案件│壹日│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63號(│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061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