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47號原告 林天南 原告 施佳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英太 被告 蔡富元 訴訟代理人 郭偉鳴
蔡宏璘 被告 刁順安 訴訟代理人 刁承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國110年1月22日修正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11款定有明文。上揭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施行後,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未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之1條第1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因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爰依職權裁定改行簡易訴訟程序,並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翁熒雪法官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係訴訟程序中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