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義家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宣判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合議庭組織欄內「法官張志崴」之記載,更正為「法官彭志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法官張志崴」之記載,乃屬誤寫,應予更正為「法官彭志崴」,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彭志崴法官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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