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81號上訴人即被告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志賢 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82,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5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確認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如有變更請依法承受訴訟,如未變更請具狀更正民事上訴狀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