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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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3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為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95年裁全字第9880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5397號提存書提存新台幣20萬元,相對人為該假扣押擔保之利益人,聲請人為領回上開擔保,曾以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竟無法送達相對人而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影本各一件為證,足見聲請人非因自己之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居所,其符合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聲請公示送達,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