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76號原告 梁嘉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瑩穎賴宣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聲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請求逕行訴訟,有民事聲請調解狀上本院收文戳章、調解期日報到單在卷可稽(見中司調卷第11、65頁),依上開規定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3,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扣除前繳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21,17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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