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0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0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941號110年度易字第1010號110年度易字第1011號110年度易字第107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660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6528、19490、19709、19710、20468、21531、2265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林家盟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處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處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林家盟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24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85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上訴確定。嗣上開各罪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甫於民國106年9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基於竊盜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13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竊盜行為。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13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足資證明。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5、8至11、13部分均係犯刑法
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如附表一編號6、7、12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㈡被告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247號判決各判處
有期徒刑6月、6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85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上訴確定。嗣上開各罪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甫於106年9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被告於前案執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上開各罪,均為累犯。本件並無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㈢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犯行,在犯罪未發覺前,即向該管
公務員自首犯罪而受裁判,有卷附警詢筆錄(警㈩卷第7頁)可憑,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其刑。㈣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前科犯行(成立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
;本件各案所竊取財物價值與被害人所受損害。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0部分雖已竊得財物,惟於逃逸時撲滿掉落摔破,硬幣灑落在地上,未及撿拾而無所獲,被害人亦因而減少犯罪損失。另如附表一編號13部分雖犯罪後有自首,惟係將所竊得之金錢用以償還自身債務後,始向警方自首;被告隨機侵入他人住宅行竊,除侵害他人財產安全外,尚危害他人居住安寧,惟並未攜帶足以危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之工具,發現屋內有人或遭人發現後立即逃離現場,行竊手段尚稱平和;及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暨其於本院陳稱其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現在幫忙送貨。有兩個小孩,一個87年次、一個93年次,87年次的小孩已成年任公職、93年次的小孩尚就讀專科學校,其已經離婚,是單親家庭,母親已經過世,目前與父親同住,父親已經70幾歲,現罹患輕微中風,需要其扶養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一編號6、7、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亦
殊,應分論併罰。另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參照)。本件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如附表一編號1至5、8至11、13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如附表一編號6、7、12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惟受刑人(被告)將來仍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從而,本院就被告所犯上開13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不定其應執行刑,以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附此說明。
四、沒收㈠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5、8至9、11、13所示之竊得財物,為
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行竊所使用之小鐵片或卡片部分,其於本院供稱其尺寸
大概跟身分證一樣大,他是將鐵片塞進去,將卡榫推進去,門就可以打開(本院易字第941號卷第70頁)。是上開小鐵片或卡片僅係一般物品,且價值低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為沒收之諭知。另附表一編號8、13竊盜犯行行竊所使用之鑰匙為一般隨身、家用鑰匙(警㈥卷第9頁、警㈩卷第5頁),僅係一般物品,且價值低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亦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坤城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吳惠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證據所處罪刑及沒收1林家盟於110年7月20日凌晨2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主為林家盟之父 林和平 ),行經臺南市○○區○○○街0巷00弄00號 陳龍志 住處前,見大門未關,遂侵入該住宅,徒手竊取陳龍志所有之紅包袋內現金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外幣名稱者,均為新臺幣)31,000元、白色信封袋內現金30,000元、手提包內現金5,000元、皮夾內現金4,000元(共計70,000元)得手後,隨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經陳龍志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1.被告林家盟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2.證人即被害人陳龍志於警詢中之證述。3.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警㈠卷第11至14頁)。4.刑案現場照片(警㈠卷第15至19頁)。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8月13日南市警鑑字第0000000075號鑑定書(警㈠卷第21至23頁)。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案現場勘查紀錄表及勘察採證照片(警㈠卷第25至43頁)。7.車牌號碼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㈡卷第47頁)。林家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竊盜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林家盟於110年8月3日4時53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至臺南市○○區○○街00巷0號之 陳文祥 住處附近巷口停放,再步行前往上址,以所攜小鐵片穿過小門鑰匙孔,打開小門後侵入該住宅,徒手竊取陳文祥所有置於1樓佛堂右側之香油箱(內有現金約8,000元)及洗衣籃各1個,得手後將香油箱置於洗衣籃內後步行攜離上址,再騎乘上開機車逃逸。嗣經陳文祥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1.被告林家盟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2.證人即告訴人陳文祥於警詢中之證述。3.刑案現場照片(警㈡卷第31至33頁)。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㈡卷第37至43頁)。5.車牌號碼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㈡卷第47頁)。林家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竊盜所得新臺幣捌仟元、香油箱、洗衣籃各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林家盟於110年8月9日18時38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 陳品澤 住處附近停放,再步行前往上址,以所攜小鐵片穿過小門鑰匙孔,打開一樓鐵捲門旁之小門後侵入該住宅,徒手竊取陳品澤所有置於3樓床頭之豬型、牛奶瓶型存錢筒各1個(內有現金合計約2,000元)得手後,隨即步行離開上址,再騎乘上開機車逃逸。嗣經陳品澤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1.被告林家盟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2.證人即告訴人陳品澤於警詢中之證述。3.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㈡卷第45頁、本院易字第941號卷第49至55頁)。4.職務報告1件(本院易字第941號卷第47頁)。5.車牌號碼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㈡卷第47頁)。林家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竊盜所得新臺幣貳仟元、豬型、牛奶瓶型存錢筒各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林家盟於110年8月19日5時20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至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號之 王煒宏 住處附近停車,再步行前往上址,以所攜小卡片塞進門縫,打開門後侵入該住宅,徒手竊取王煒宏所有皮夾內之現金6,500元得手後,隨即步行離開上址,再騎乘上開機車逃逸。嗣經王煒宏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1.被告林家盟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2.證人即告訴人王煒宏於警詢中之證述。3.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㈢卷第21至27頁)。4.車牌號碼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㈡卷第47頁)。林家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竊盜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林家盟於110年8月20日3時22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至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之 林敏宏 住處附近停車,再步行前往上址,以所攜小卡片塞進門縫,打開門後侵入該屋,徒手竊取林敏宏所有現金7,000元,及3張日幣紙鈔共3,000元、1張韓幣紙鈔10,000元得手後,隨即步行離開上址,再騎乘上開機車逃逸。嗣經林敏宏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1.被告林家盟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2.證人即告訴人林敏宏於警詢中之證述。3.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警㈢卷第29至37頁)。4.車牌號碼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㈡卷第47頁)。林家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竊盜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日幣紙鈔參仟元、韓幣紙鈔壹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林家盟於110年8月11日2時56分許,步行至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00號之8 曾偉強 住處,以所攜小鐵片打開大門後侵入該住宅,在車庫內打開機車置物箱翻找搜尋財物未獲後,即步行離開上址而行竊未遂。嗣經曾偉強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1.被告林家盟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2.證人即告訴人曾偉強於警詢中之證述。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㈣卷第11至13頁、第17頁)。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㈣卷第19頁)。林家盟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林家盟於110年7月18日23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楊淑茵 住處前,見大門未關,遂侵入該住宅,甫進入張望搜尋財物之際,旋為楊淑茵之子發現,林家盟見事跡敗露,隨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逸而未行竊得手。嗣經楊淑茵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1.被告林家盟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2.證人即被害人楊淑茵於警詢中之證述。3.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㈤卷第13至27頁)。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㈤卷第39頁)。林家盟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林家盟於110年9月1日3時許,騎乘上開機車至臺南市北區大港街某處停車後,再步行前往北區大興街96巷78號 葉文志 住處,以所攜鑰匙打開大門後侵入該住宅,徒手竊取葉文志及其妻 羅木蘭 分別放在皮夾內之現金共約2萬元,得手後,隨即步行離開上址,再騎乘上開機車逃逸。嗣經葉文志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1.被告林家盟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2.證人即告訴人葉文志於警詢中之證述。3.現場勘察照片(警㈥卷第19至23頁)。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㈥卷第25至31頁)。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㈥卷第33頁)。林家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竊盜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林家盟於110年8月16日2時47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至臺南市○區○○街000巷00○0號 許志豪 住處附近停車,再步行前往上址,以所攜小鐵片打開大門後侵入該住宅,徒手竊取許志豪所有皮夾內之現金約1萬元,得手後隨即步行離開上址,再騎乘上開機車逃逸。嗣經許志豪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1.被告林家盟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2.證人即告訴人許志豪於警詢中之證述。3.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㈦卷第11至15頁)。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㈥卷第33頁)。林家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竊盜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林家盟於110年8月13日3時56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至臺南市東區東安路30巷10弄附近停車後,再步行前往東區東安路30巷35號郭 陳淑霞 住處,以所攜小鐵片打開鐵捲門旁之側門後侵入該住宅,徒手竊取撲滿2個(內有硬幣共約1萬元)得手後,為 郭陳淑霞 發現,林家盟遂攜帶所竊得之上開撲滿往外逃逸,郭陳淑霞則在後追逐。林家盟逃逸至同區怡東路37號騎樓時,將撲滿放進乙只布製手提袋內,再逃逸至怡東路29號前,因手提袋之提繩不堪硬幣重量而斷裂,致撲滿掉落摔破,硬幣灑落在地上。林家盟未及撿拾即逕行逃逸至上開機車停放處,再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經郭陳淑霞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1.被告林家盟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2.證人即被害人郭陳淑霞於警詢中之證述。3.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㈧卷第19至25頁)。4.現場照片(警㈧卷第13至17頁)。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㈧卷第29頁)。林家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11林家盟於110年9月10日1時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臺南市北區賢北國小旁停放後,於同日1時10分許步行至北區大興街602巷1弄34號 陳柏勳 住處,以所攜小卡片打開鐵捲門旁之側門後侵入該住宅,並在車庫見陳柏勳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車門未鎖,即徒手竊取陳柏勳置於車上之紅包袋內現金20,000元,及放在置杯架中之硬幣約400元(合計20,400元),得手後即步行離開上址,再騎乘上開機車逃逸。嗣經陳柏勳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1.被告林家盟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2.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勳於警詢中之證述。3.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㈨卷第33至53頁)。4.現場照片(警㈨卷第23至31頁)。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㈨卷第59頁)。林家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竊盜所得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林家盟於110年8月23日凌晨2時許,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號 葉乙君 住處附近停放,再步行至上址,於同日凌晨2時32分許,以所攜小鐵片打開大門後侵入該屋,於客廳內打開電腦桌及電視櫃抽屜翻找搜尋財物未獲後,旋即逃逸離去。嗣經葉乙君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1.被告林家盟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2.證人即被害人葉乙君於警詢中之證述。3.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㈩卷第43至45頁)。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㈩卷第29頁)。林家盟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林家盟於110年9月6日凌晨2時許,騎乘上開機車至臺南市○○區○○路○段00巷0號 洪泰山 住處附近停車,再步行前往上址,於同日凌晨2時5分許,以自備鑰匙打開大門後侵入該住宅,徒手竊取洪泰山所有之狗型存錢筒及紙鈔、零錢(共約7萬元)得手後,隨即步行離開上址,再騎乘上開機車逃逸。嗣林家盟於犯罪被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即同日上午7時50分許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自首犯罪而接受裁判。其後,洪泰山亦於同日上午9時39分許至同派出所報案。1.被告林家盟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2.證人即告訴人洪泰山於警詢中之證述。3.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㈩卷第47至57頁)。4.現場照片(警㈩卷第59至63頁)。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㈩卷第29頁)。林家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竊盜所得狗型存錢筒及新臺幣柒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卷宗代號對照表編號卷宗名稱代號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偵字第1100390811號刑案偵查卷宗警㈠卷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0041612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㈡卷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100469745號刑案偵查卷宗警㈢卷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00416016號刑案偵查卷宗警㈣卷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00416399號刑案偵查卷宗警㈤卷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00490705號刑案偵查卷宗警㈥卷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100432716號刑案偵查卷宗警㈦卷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100424621號刑案偵查卷宗警㈧卷9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0052894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㈨卷1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00460646號刑案偵查卷宗警㈩卷1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660號偵查卷宗偵㈠卷1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020號偵查卷宗偵㈡卷1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113號偵查卷宗偵㈢卷1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710號偵查卷宗偵㈣卷1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528號偵查卷宗偵㈤卷1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709號偵查卷宗偵㈥卷17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490號偵查卷宗偵㈦卷18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468號偵查卷宗偵㈧卷19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531號偵查卷宗偵㈨卷20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653號偵查卷宗偵㈩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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