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394號聲請人 徐廣宇 相對人 孫素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