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聲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09號聲明人即受刑人 吳東儒 上列聲明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聲字第676號裁定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疑義意旨詳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法院應就疑義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3條、第486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最高法院27年聲字第19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倘主文之意義明瞭,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即受刑人吳東儒(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逸等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67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3年2月確定,其上開裁定之
主文文義非常明確,檢察官依之執行,並未有何疑義之處,自無對之聲明疑義之餘地。受刑人聲明疑義意旨,經核係就定應執行刑裁定是否有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公平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之問題為爭執,而非本院上開確定裁定之主文有何疑義,非屬聲明疑義之範圍。綜上,本件聲明人之聲明疑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強
法官范惠瑩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園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