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70號聲請人 邱勝洺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婚字第124號離婚等事件於民國106年7月1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其配偶甲○○間前於本院有離婚訴訟(105年度婚字第124號),經甲○○於106年12月12日當庭撤回聲請。甲○○於庭訊時曾明確指出與訴外人 許至婷 係同性戀交往關係且有發生性行為,聲請人因此對訴外人提出妨害家庭告訴(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443號)及民事侵害配偶權求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66號),詎甲○○與訴外人許至婷於刑事偵查及民事言詞辯論程序中均偽稱渠等僅是好朋友關係,實與前開離婚訴訟開庭時所述迥異,該刑事部分予以不起訴處分。聲請人為將前開主張還原提供予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66號案件審理參酌,爰聲請准予交付主文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院105年度婚字第124號聲請人與甲○○間離婚等事件,業經甲○○於106年12月12日撤回而終結,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6項規定,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先予敘明。又業經聲請人 陳明 其係為究明甲○○在上開離婚事件,於106年7月11日,本院開庭審理時陳述之內容,此內容對於是否侵害聲請人配偶權之案件影響至為重大,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另訴外人許至婷亦不反對聲請人之聲請,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66號於107年1月11日之庭訊筆錄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明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