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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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無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153號、106年度他字第6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驗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拾肆包(驗餘淨重計捌點貳玖柒捌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成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於民國106年7月28日下午6時許,在臺中市○○區○○○路人行道(右側二電線桿附近),查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64包(驗後淨重共計8.2978公克),因查無犯罪嫌疑人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而該等毒品,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於查無任何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如查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或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等),倘案內仍扣有違禁物,應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扣案透明結晶等物計64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書2份(見106年度他字第6211號卷第63頁、第66至76頁),在卷可憑,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本件經檢察官偵查結果,因已難以再行追查持有扣案毒品者之真實身分,而經檢察簽結等節,亦有保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中科小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照片、偵查報告、扣押物品清單及檢察官簽呈在卷可按。依據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用以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均難以析離,且均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均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