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宇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807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參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8077號被告施宇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簽結,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4382公克,驗餘淨重0.4364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為警於民國106年9月1日23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前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呈白色或透明結晶狀,驗前淨重0.4382公克,驗餘淨重0.4364公克),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進行偵查(106年度毒偵字第8077號,下稱本案),嗣被告因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
6年10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295、296、2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另案),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為另案效力所及,故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簽結,此有本案卷宗、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前開扣案之結晶1包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第二級毒品,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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