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小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573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瑞崗

被告 張鏡棋禾麥茗品公正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2,582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75(即按郵儲二年機動利率1.72%加碼2.155%)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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