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七號聲請人 楊玉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宜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就法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七八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吳惠郁法官李彥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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