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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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0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01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緯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565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葉緯紘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葉緯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等語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與 楊宗全 就附表編號5、7至9所示犯行,及被告與 朱哲宏 就附表編號6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就附表編號5、6、8所示各2次竊盜舉動及附表編號9所示8次竊盜舉動,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下所為,侵害者為同一法益,該數次竊盜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皆屬接續犯,均應論以包括一罪。被告就上開附表編號1至9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竟多次分別夥同楊宗全、朱哲宏前往任職公司倉庫行竊,造成被害公司受有財物損失非輕,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之犯後態度,且業已取得被害人之原諒,並兼衡其素行前科、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行為時年僅21歲,思慮未周以致犯罪,犯罪後坦認犯行,深具悔意,且被害人亦表示不願追究之意,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應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年,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7萬元,以啟自新。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竊取鐵板數量│變賣對象│該次所雇用│得款金額│備註│罪名及所犯法條││││(公斤)││之同案被告│(新臺幣)│││├──┼─────────┼──────┼────┼─────┼─────┼─────┼────────┤│1│102年7月31日某時許│2660│ 蕭嘉宏 │無│27,132元││葉緯紘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2│102年8月2日某時許│2580│蕭嘉宏│無│26,316元││葉緯紘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3│102年8月3日某時許│2130│蕭嘉宏│無│21,726元││葉緯紘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4│102年8月5日某時許│2480│蕭嘉宏│無│25,296元││葉緯紘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5│102年8月8日某時許│7600│蕭嘉宏│楊宗全│77,520元│接續為竊盜│葉緯紘犯竊盜罪,││││││││犯行共2次│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6│102年8月21日某時許│8130│蕭嘉宏│朱哲宏│84,552元│接續為竊盜│葉緯紘犯竊盜罪,││││││││犯行共2次│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7│102年8月26日某時許│5260│蕭嘉宏│楊宗全│54,704元││葉緯紘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8│102年9月12日某時許│9160│蕭嘉宏│楊宗全│97,096元│接續為竊盜│葉緯紘犯竊盜罪,││││││││犯行共2次│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9│102年9月19日某時許│40570│ 魏麗容 │楊宗全│421,928元│接續為竊盜│葉緯紘犯竊盜罪,││││││││犯行共8次│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