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8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28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28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垣綮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77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垣綮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中交簡字第434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8月1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間有債務糾紛,竟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侵入告訴人住宅,影響告訴人之居住安寧,顯然缺乏尊重他人之法治觀念,暨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學識為二專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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