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7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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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7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九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謝金宏~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新昕纖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叁萬零玖佰玖拾壹│0000000││││司│限公司延平分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