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1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186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務人 鍾靚凌 律師即 張慰任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張慰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柒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參萬零參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