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3號聲請人 李俊賢 代理人 高宛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28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8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8478-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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