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唐玉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1年執聲字第
246號、101年執助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唐玉鳳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一00年度簡上字第八五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唐玉鳳因詐欺罪,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一00年度簡上字第八五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更犯竊盜罪,於一0一年一月十六日緩刑期內,經本院判處拘役二十日確定(一00年度簡字第二七七0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所涉犯罪性質,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另查,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唐玉鳳係陳唐玉鳳之誤,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