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室巖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十字弓壹把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室巖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57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十字弓1把,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圖例及其要件乙情,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民國107年7月3日北普竹字第1071026997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年8月2日桃警保字第1070051196號函及檢附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各1紙在卷可參,足認扣案物品係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57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本件扣案之十字弓
1把,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有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大隊X光檢查儀注檢貨物報告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年7月3日北普竹字第1071026997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年8月2日桃警保字第1070051196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暨工作紀錄相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年9月4日北竹緝移字第1070101185號函暨所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務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派件單各1份、扣案物貨物照片5張在卷可稽,足認前開扣案物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管制之刀械,而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無訛,是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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