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67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67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雖未具體表明其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序,惟觀諸上訴人提出之書狀意旨,應認其係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不服,是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