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44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周若蓁 被告 戴家霈 (原名 戴嘉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零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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