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7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7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六八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三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劉寶鈴~F0~T32┌────────────────────────────────────────────────────────┐│附表:│├─┬─────────┬───────────┬───────────┬────────┬────────┬──┤│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彭文光 │八十五年二月二日│八十六年二月二日│壹佰萬元│TH0五一三三0││├─┼─────────┼───────────┼───────────┼────────┼────────┼──┤│2│彭文光│八十五年三月九日│八十六年三月九日│玖拾萬元│TH0五一三三二││├─┼─────────┼───────────┼───────────┼────────┼────────┼──┤│3│彭文光│八十四年十一月二日│八十四年十一月二日│柒拾萬元│TH0五一三三三││└─┴─────────┴───────────┴───────────┴────────┴────────┴──┘~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蘇玉玲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八十五年五月六日│貳拾萬元│PY一七三九八二│││││汀州分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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