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6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666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7年度除字第166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股票│1│36│├──┼────────────┼───────┼──┼──┼──┤│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股票│1│100│├──┼────────────┼───────┼──┼──┼──┤│00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股票│1│104│├──┼────────────┼───────┼──┼──┼──┤│004│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股票│1│117│├──┼────────────┼───────┼──┼──┼──┤│005│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87│├──┼────────────┼───────┼──┼──┼──┤│006│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118│├──┼────────────┼───────┼──┼──┼──┤│007│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股票│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