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83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玉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未載明利息起算日,如欲就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應具狀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7,67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